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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中国市辖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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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19: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辖区
區,行政區劃名稱。在中國大陸,作爲行政劃分,主要有兩種類型的“區”,一種屬於大中城市劃定的行政區域即“市轄區”,另一種爲1990年代前後的“撤區並鄉”以前縣政府派出機構的行政設置,稱爲“縣轄區”,行政地位與鄉(鎮)相同。另外還有地區、自治區、特別行政區,民國時期到1960年代還有“專區”,不過這些辭彙本身就是行政區劃的專用名稱。 在戰後的台灣(中華民國),區為直轄市(目前只有兩個:臺北市、高雄市)及省轄市的下級行政區域,相當於縣以下的縣轄市、鄉、鎮層級。
大陸的市轄區
“市轄區”为行政區劃名稱,較大城市劃定的行政區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劃定的行政區域通稱爲“市轄區”。一般各省的地級市劃分的“市轄區”爲縣級行政區域,行政地位與縣相同。四大直轄市的“市轄區”爲地級行政單位,地位相當於其他省份的地級市。上海市的浦東區爲中國唯一的副省級“市轄區”。管轄的區域爲鄉鎮級行政區域,“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辦事處爲主,也包括鎮與鄉。 市轄區與其他縣級行政區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爲城市主體的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集中;居民爲非農業人口,或者非農業人口佔有絕很大比例;文化發達,經濟以貿易和工業爲主體。
- 設置市轄區的市有直轄市和地級城市。
大陸的縣轄區
縣轄區,中國大陸1990年代前後撤區並鄉之前存在的一種准行政區劃。撤區並鄉(鎮)以前,絕大部分縣劃分爲若干個“區”,數量從5個到10個,大縣多的超過10個;區的最高行政官員駐地爲“區公所”,“區公所”爲縣政府派出機構,最高行政官員稱謂“區長”。“區”行政地位與鄉相同,權力高於鄉,一個區平均管轄4~5個鄉(鎮)級行政區,少的2~3個,多的5~8個。“撤區並鄉”後基本爲原來的二個鄉(鎮)合併爲現在的一個鄉(鎮)。
台灣的市轄區
在中華民國的地方行政區劃當中,只有直轄市(前稱院轄市)及省轄市之下才有「區」的單位,而且也只有區的單位。在1968年台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改制過程中,數個原屬台北縣的鄉、鎮被併入台北市,並皆改為區;之後在1990年又有整併,形成今日台北市十二個區的編制。另外,南部的高雄市、五省轄市的台中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也各自有其區級行政區劃。台灣的區和鄉、鎮、縣轄市一樣,皆以公所為行政辦事單位,下又轄里,不轄村。區長由市長指派,四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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