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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字改革 历史回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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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0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语文法》肯定了汉语拼音的“拼写”作用,为汉语拼音向“一语双文”发展奠定了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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