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66|回复: 1

【中国经济导报】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6 18: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0/03/06/130067.html

2010-3-6 10:02:51      中国经济导报  

  文 录
  
   在悠悠的历史长河中,有中国特点的户籍制度历经朝代更迭不断,并且发展完善。
  
   我国户籍制度起源于敛收赋税、征集兵员、控制人口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先后实行以25家为一社的“书社制度”。秦国的商鞅变法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
   汉承秦制,通过“户律”实行编户齐民,开始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条文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三国到汉唐时期,户籍制度没有重大变化。
   到了宋朝中叶,土地兼并严重,人口流离失所,边关隐患重重,国力日渐衰落,出现了王安石变法。户籍制度的变革内容是实施保甲法,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
   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
   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
   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拥有大量财产和土地的清朝达官贵人开始纳税的实事,表明黄册制度已不适应统治者的需要,为加强户籍控制、稳定社会,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近代政府重视以保甲制为内容的户籍制度
  
   1911年,晚清政府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该部法规第一次在形式上提出尊重人权的问题,但《户籍法》制定后未及颁布,晚清政府便灭亡了,《户籍法》随之搁浅。
   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这部法律理论上体现了户籍管理形式统一、平等,保障私权的原则。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新中国初期,创立了对人口流动限制较为宽松的户籍制度
  
   公安部于1951年7月16日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
   1953年4月3日,为了解全国准确的人口数字和做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国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相应的在农村建立了简单的农村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其主要目的是掌握全国人口及变动情况,为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
   1956年2月,全国户籍管理工作和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一移交到公安机关。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户警一体”的户籍管理形式。
   1956年全国首次户口工作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三大基本功能: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止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
  
   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在区域多样化中松动
  
   1978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规定》,确定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在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可不受公安部门的正常审批比例限制,迁往城镇。
   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农民和亲属,准予自理口粮落户集镇。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公民开始拥有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的合法性。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
   1992年底,国务院宣布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放开粮油价格,停止粮票流通,户口与粮油挂钩的历史至此终结。
   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小城镇户籍改革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不再提限制到中等城市落户的规定。
   2001年5月,国务院再次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放宽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并且允许各地可按照具体情况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
   2001年,郑州、石家庄率先降低进城的准入条件。
   2003年,全国各地又推出新的户籍改革措施,停办蓝印户口;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类别,推行城乡户口一体化;进一步降低城市户籍门槛。广州、成都、重庆、厦门、武汉等地相继推出了改革措施。同时,上海、北京、广东分别实施了暂住证制度。合法固定住所与稳定的收入和生活来源,逐渐成为城市落户的基本条件。
   2005年,河南的户籍准入条件再度降低,租房户也可申请迁入城市户口。
   2010年1月1日起,广州、东莞等4城市取消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
 楼主| 发表于 2010-3-6 1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推进户籍改革开放中小城市落户

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0/03/06/130067.html
  2010-3-6 8:59:21   南方网   
  提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他和陆学艺一致认为,取消户籍改革的同时,还要增加农村社会福利,使城乡居民的社会权力达到平等。
  解读: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原所长、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陆学艺:户口改革到了必须改、应该改和可以改的时候,而这也是将户籍改革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原因。

  未解决户籍改革,农民工劳动力成本低,就制约了经济结构调整。而即使农民工经济待遇提升,配套社会保障难以平等,也无法扩大内需。同时,由于户籍限制所带来的不公平待遇,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而推进户籍改革,则是中央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根本。但《政府工作报告》中仅指出“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虽有突破,但事实上户籍最为紧张的仍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大城市户口也要逐步放开,并分区分批进行。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高丙中:分步骤进行,也是限制大城市人口涌进的方法。中小城市发展起来后,再发展大城市,不会出现大城市人口猛增。

  中国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副所长陈光金:取消户籍并不能解决待遇差别,所以户籍改革中,同时要消解社会福利和社会权利的不同,并加强区域协调,在人口引进多的地方相应考虑迁入人口规模,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他同时建议,人口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并制定户籍改革时间表,而目前工作起点,则是解决已在城市打工多年的农民工户籍问题。他和陆学艺一致认为,取消户籍改革的同时,还要增加农村社会福利,使城乡居民的社会权力达到平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中语书院

GMT+8, 2026-9-4 20:41 , Processed in 0.02316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